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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止拆除违章建筑堵路 兰州两村民被判刑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2次举报

为阻止拆除违章建筑堵路 兰州两村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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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阻止城市管理部门拆除村内违章建筑,甘肃兰州两村民带领村民围堵一城市主要干道,致周边交通瘫痪一小时余。14日,何某、俞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查,2013年9月23日,为阻止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城关区宋家滩村违章建筑,宋家滩村村民何某、俞某带领、鼓动村民100余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北口附近围堵40分钟,在公安派出所及交警部门出警后仍拒不听从执法部门劝阻,造成城关区主干道大面积拥堵,致车辆无法通行达1小时20分钟,兰州市车流量最大的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瘫痪。途经该路段公交车、长途班车改线绕道行驶,4000余车辆无法通行,严重扰乱了城市交通秩序。

   2013年10月1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何某、俞某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逮捕。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俞某为达到阻止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带领、鼓动村民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何某、俞某均以没有参与堵路,不在现场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异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俞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何某在二审期间能够认识到其犯罪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上诉人何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俞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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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阻止城市管理部门拆除村内违章建筑,甘肃兰州两村民带领村民围堵一城市主要干道,致周边交通瘫痪一小时余。14日,何某、俞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查,2013年9月23日,为阻止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城关区宋家滩村违章建筑,宋家滩村村民何某、俞某带领、鼓动村民100余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北口附近围堵40分钟,在公安派出所及交警部门出警后仍拒不听从执法部门劝阻,造成城关区主干道大面积拥堵,致车辆无法通行达1小时20分钟,兰州市车流量最大的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瘫痪。途经该路段公交车、长途班车改线绕道行驶,4000余车辆无法通行,严重扰乱了城市交通秩序。

   2013年10月1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何某、俞某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逮捕。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俞某为达到阻止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带领、鼓动村民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何某、俞某均以没有参与堵路,不在现场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异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俞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何某在二审期间能够认识到其犯罪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上诉人何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俞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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