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一直备受关注。在男女订婚过程中,各地除了彩礼,还有各种“巧立名目”的形式,诸如“见面礼”“改口费”等等,诸如此类赠与是否属于彩礼,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那么,如果男女双方婚没有结成,那订婚仪式上男方支付给女方的改口费,女方是否应当退还呢?
案例回顾
2023年1月,王某与李某相亲认识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2月25日,双方父母为二人举办了隆重的订婚仪式。订婚宴上,王某父母给予李某彩礼128000元及“改口费”20000元,后王、李二人同居生活。同年6月,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从而解除了同居关系,经协商,李某同意退还王某彩礼76800元。但是,二人对于“改口费”却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改口费”是为达成结婚为目的赠与,现双方分手,理应返还。李某则认为“改口仪式”已经完成,现“改口费”属于其个人财产,无需退还。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2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退还王某“改口费”12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父母支付给李某的20000元“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李某是否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男女双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因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登记结婚,则女方应当退还彩礼,至于退还的具体金额,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案渉的“改口费”,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给予“改口费”是订婚仪式中的一个环节,是男方父母对女方表达承认和接纳的一种方式,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且本案中“改口费”系单方给付,数额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和金额性等特征,应属彩礼范畴。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酌定李某返还王某“改口费”12000元。
结语
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后,最终未能顺利结婚,那么订婚时给付的“改口费”是否能被认定为彩礼,是否应该退还应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彩礼虽然是中国传统婚俗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幸福婚姻的必备条件,夫妻之间的感情和责任才是婚姻幸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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