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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出借人要求其家属还钱,结果被法院驳回了?

2024年04月07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引言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后、债务未清偿之前突然去世的情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家属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院是否会支持呢?案例回顾2019年9月20日,张某向任某借款4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


引言

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后、债务未清偿之前突然去世的情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家属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案例回顾

2019年9月20日,张某向任某借款4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22年8月27日,张某向任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22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2年12月26日,张某突发疾病去世。任某认为张某的妻子苏某应与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的女儿小张领取了张某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共12万元,也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任某将苏某和小张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欠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苏某和小张对任某的债务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苏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法院查明,张某的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并非用于家庭日常支出。且苏某对于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张某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张某与苏某已于2020年2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公司经营及债务也有约定。因此该笔债务并非属于张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任某以涉案债务属于张某和苏某共同经营所负债务,要求苏某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张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小张领取的12万元包含张某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不属于遗产。因此,小张并非继承了张某的遗产,任某要求小张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借款人的家属因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若借款人的家属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借款人的部分遗产,那么其应当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借款人的妻或夫是否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当确认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共同债务。只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的妻或夫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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