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部分人认为,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前或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对于该套房产夫妻双方就应当对半分。但现实中,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离婚时,法院并非一律判决平均分割。
案例回顾
近日,杭州某法院接到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男方婚前购买三套房子,结婚时,男方在三套房产的产权登记本上都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后因感情不合,女方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认为,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割。另,根据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女方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应当取得三套房子的60%的份额,女方同请求法院时判令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
男方不同意分割,认为三套房产均是其婚前财产。当时办理产权证时,因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不得已才登记为共同共有,事实上三套房产并非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三套房女方分得25%的份额,男方分得75%的份额。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承担抚养费。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本案中,案涉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具体分割时,一审法院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男女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最终判决女方分得25%的份额,男方分得75%的份额。二审法院认为,虽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男方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女方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为题。本案中,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男方全职在家,孩子的学习、生活多由男方负责照顾。结合孩子自身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费用。
结语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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