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农村青年、大龄青年,急于完婚的“商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对方登记结婚,索要高额彩礼后消失不见,给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经济上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一些偏远、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成了骗婚案件的高发区域。那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后下落不明的,被骗婚的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参考案例(2021)桂102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回顾
2008年9月17日,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是广西田东县某村的黄某。当日,黄某便答应李某返回李某的户籍地广西藤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日,双方便来到李某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七日之后,黄某声称要去广东打工,于2008年9月28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李某多方寻找未果。为解除与黄某的夫妻关系,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与李某登记结婚身份信息上的黄某另有其人,该黄某与李某素未谋面,且黄某与同村的黄某自幼相识,二人于1992年就已经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地公安系统里显示黄某自2004年至2008年,先后与丈夫黄某、李某等一共15个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其身份信息可能存在借用或毛冒用的情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起诉,但告知李某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那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后下落不明的,被骗婚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身份信息被冒用者黄某的户籍第和居住地都是广西田东县,且有证据证明其1992年和丈夫黄某登记结婚后从未外出离开过田东县。李某也确认从未见过该黄某,也不认识对方,双方更冒用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且全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显示黄某与他人登记结婚高达十几次之多,且均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黄某的居民身份证与李某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李某与黄某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婚姻关系和婚姻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民政部门在人证不符的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尽到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且侵犯了被冒用者的婚姻自由权,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法院可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责令民政部门采取删除婚姻登记错误信息等补救措施。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结语
面对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后下落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无效。若当事人因此类案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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