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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为老婆购买人身保险,受益人是老公,离婚后老婆发生事故死亡,应如何确定受益人?

2023年10月23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2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引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夫妻另一方的情形十分普遍,离婚后因未更改保单受益人而发生的纠纷也很多。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指定另一方为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而保险事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此时又应当

引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夫妻另一方的情形十分普遍,离婚后因未更改保单受益人而发生的纠纷也很多。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指定另一方为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而保险事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此时又应当如何确定保险合同受益人呢?


案例回顾

刘某与李某原系合法夫妻,2016年5月6日,刘某作为投保人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全心无忧两全保险,附加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5月6日至2036年5月6日,投保单上记载,被保险人为李某,已婚,身故保险受益人为刘某,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2016年8月1日,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对上述保险合同下的权利进行约定。2019年11月10日,被保险人李某因事故去世,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该理赔,并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李某的父母。刘某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双方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如何确定保险合同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刘某与李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上述保险合同下的权利进行约定,也未有其他约定,故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进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李某的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结语

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均属于另一方,则若事故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则仍应当以另一方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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