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30616701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违法行为应否撤销缓刑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6次举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志远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该条款中明确了对于新罪只要求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发现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漏罪则规定了必须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该条款中也并没有规定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因此,从法条的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角度上看,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强调的应当是只要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行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的,且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

  对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缓刑考验期内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撤销缓刑,不会造成立法技术的不平衡。只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能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及禁止令等,就可以视为缓刑适用成功,即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了漏罪,也不能因此撤销缓刑。但其前提是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及禁止令等,如犯罪分子在明知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大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漏罪的情形,故对其撤销缓刑不会造成立法技术的不平衡。

  对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实施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撤销缓刑,更符合社会价值导向。从适用缓刑的条件来看,犯罪分子需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条件为前提,如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且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若只因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就不予撤销缓刑,不仅容易导致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拖延其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不符合社会价值导向。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061670128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4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081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77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71610 昨日访问量:8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