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存在“高标准”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人们在制度设计时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本应在诉讼开始后的程序中进行,而我国现行制度却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置于诉讼开始前,使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程序成为一种“诉讼前程序”,这就导致了理论和制度上的混乱和矛盾。本文认为,应当将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予以剥离,改革起诉制度,实现起诉和诉讼开始的“低阶化”,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纳入诉讼程序;在审理结构上建构“二元复式结构”——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实体争议审理的并行模式;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时注意实体判决要件的制度化,在各相关制度中合理地设置实体判决的要件;在改革起诉制度的同时,法院的审判机构也应相应的予以调整,建议不再设立立案庭或告诉申诉庭,取消现行的“立审分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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