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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常见问题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1次举报

一、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一:

何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何某于2009年10月27日向杨某借款27万,承诺借款每间隔4天归还18000元,分15次60天还清,何某取得借款后,有四期按约向杨某归还了共72000元,其余198000元未按约归还,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夫妻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履行利息。何某辩称,借条虽系自己出具,但其实际未取得借款,而是由第三人朱某取得,且借款72000元也是由朱某归还。宋某辩称之前不知道何某向杨某借款的事实,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一审认为:何某与杨某借款关系成立。案涉借款产生于何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且何某所借款项不论由谁使用或归还,均不能改变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借贷主体地位。遂判决何某、宋某向杨某归还借款198000元,并支付利息6162.26元。

何某、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金某与于某系夫妻,金某于2010年3月16日与丁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实际出借金额以借条为准,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丁某于 2010年3月16日、5月27日分别将9万、7万出借给金某。借款到期后,金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为此丁某起诉要求金某、于某返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23550元。

法院一审认为:丁某与金某的借款关系成立。金某应返还借款并支付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在庭审中,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向其借款是用于金某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也没有提供金某代表于某共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丁某借款的相应证据。判决金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返还丁某借款160000元,支付利息8748元。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必须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2.请求方必须无过错;

3.因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下列情形,即使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也会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1.离婚案件,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的;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超过一年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注意:有小孩并不代表就能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通奸一次可能就有小孩,与他人同居要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四、小三分手费(协议)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不法之债,处理原则:维持现状。例如:赌债。债务人未支付,债权人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支付后反悔了,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的夫或妻一方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支持。

五、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上海市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问题2: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婚姻家庭那件的相关法律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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