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哈尔滨高XX律师的认真研究案件以及专研相关法律规定
该婚约彩礼案件取得很好的判决结果,男方孙X表示感谢哈尔滨高律师
黑龙江省拜泉县XX民事判决书
(2025) 黑 0231 民初 1135 号
原告: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
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刘XX返还孙XX彩礼款 XXX 元;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 10 月份,孙XX与刘XX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双方约定彩礼款 XXX元,于订婚当日孙XX给刘XX过彩礼 XXX 元,20XX年 XX 月X日,孙XX向刘XX转账支付彩礼款XXX 元,双方于 20XX 年 11 月 2 日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后由于双方相处不睦,于 20XX 年 X月 XX日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孙XX多次请求刘XX返还彩礼,刘XX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刘XX辩称,我不同意返还 XXX元彩礼款,我接收 XXX元彩礼后,其中XXX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 XXX元用于平时花销了,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我也尽了家庭义务,现无力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孙XX与刘XX于 2024 年 10 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当日孙XX给刘XX过彩礼XXX元,20XX年XX月X日,孙XX向刘XX转账支付彩礼款XXX元,双方于 20XX年XX月X日未经登记同居生活至 20XX年X月X 日,同居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应依法酌情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之规定。孙XX和刘XX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孙XX给付刘XX彩礼XXX元,该款项系孙XX为与刘XX缔结婚姻而给付,数额较大,符合婚约彩礼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孙XX和刘XX无法履行婚约,对孙XX要求刘XX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 XXX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XX彩礼款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已减半收取),由孙XX负担XXX元,刘XX负担 XXX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