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博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于2021年3月,由同案犯L设置为网络赌博软件“欢乐棋牌”的下级代理,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担任代理期间,发展下线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获利。经哈尔滨滨港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Y共计发展下级代理4人,发展下线玩家数量17个,累计代理收取赌资数额近30万元。经查被告人Y于2023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Y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Y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Y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Y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尚志市公安局元宝派出所出具的关于Y押解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Y手机关于L微信昵称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Y微信交易流水;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哈尔滨滨港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M、P、C的证言;同案犯L的供述以及被告人Y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Y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Y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Y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Y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由原来检察院认定的基准刑六年有期徒刑,经过高律师的努力,帮助其从主犯变更为从犯,且罚金也相对较少,最终法院判决二年有期徒刑,罚金仅一万元。
判决如下:
被告人Y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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