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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本金及同期市场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14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X与被告L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 253723.61 元及利息 (20235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出于信任,原告自 2019年至今多次借给被告线,共计 20万元,但被告现在拒不还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L未答辩

X委托高律师为本案代理律师,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 中国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等证据。L未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为姑表亲属。被告自20193月起陆续以开火锅店经营周转及生活支出为由向原告借裁,原告分别于2019327 日向被告转账借款本金119600:201949日向被告转账借款本44000;2020220日向被告转账借本金179000元于20191010日向告徽信转账借款 1000;2020121日原告向被告信转账借款 500;202041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借款1万元;2020511 日告向被告微信转账借款 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 253723.61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现已完成款项交付义务,被告未及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53723.61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向原告支付案涉借款资金占用期同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 6%标准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支付标准本院酌情自20235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应诉,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L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X借款本金253723.61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5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06 元、公告费 560元,由L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讼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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