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博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3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9月21日19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友谊县XX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农机博览园正门西37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停放的被告卫某驾驶无号牌飞碟牌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双鸭山市友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主要责任,被告卫某次要责任。被告卫某驾驶无号牌飞碟牌自卸货车所有权人为友谊县环卫处,并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该案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经过高律师的努力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得到了应有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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