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博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5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民与被告刘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X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X君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原告刘XX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市,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X君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大道xx街道,原告刘X民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市××镇xx屯。刘X君住所地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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