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00:00-23:59
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868672930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刘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5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民与被告刘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X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X君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原告刘XX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市,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X君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大道xx街道,原告刘X民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市××镇xx屯。刘X君住所地在xx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686729300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6.3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0081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241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96795 昨日访问量:121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