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武某某起诉称:1985年5月,他从石家庄调入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负责组建北京市三露厂,并任三露厂厂长。1989年9月起,出任中日合资大宝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10月,武某某被公派出国。大约1994年或1995年,回国后武某某找XX工业总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是XX工业总公司未予安排。2000年,武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将他的档案丢失,后武某某不断的查找档案,至今未果,故起诉要求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辩称:武某某被任命为北京三露厂厂长时档案在公司保存。1989年4月,武某某被河北省委任命为保定地区行署副专员兼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1989年11月,涿州市委组织部出具商调函,武某某持商调函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后武某某创办了涿州森宝日化有限公司。现武某某要求XX工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武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武某某积极查找档案,至今未果。诉讼中,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将武某某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档案丢失的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某某6万元。
【律师评析】
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XX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
现武某某档案下落不明,而XX工业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将武某某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故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应赔偿武某某的损失。
武某某在发现档案丢失后,积极寻找档案,未放弃权利,故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市XX工业总公司在武某某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将他的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现武某某档案下落不明,XX工业总公司未提供证据将其档案移交给其他单位,因而对由此给武某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