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韬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赵XX等诉吕某1X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68人看过

【基本事实】

   原告赵XX、吕某3X、吕某X诉称,2013年2月27日,吕X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吕X生前留有财产包括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小区1-2107号还迁房屋一套、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股权份额2万元及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滩支行存款。吕X的继承人有其配偶赵XX、长子吕某1X、长女吕某3X、次女吕某X、次子吕某2X。现因继承人无法就上述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请求:一、依法平均分割被继承人吕X名下13.35平方米的拆迁利益、1万元股权份额及分红和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滩支行的银行存款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依法负担。

被告吕某1X、吕某2X辩称,被拆迁的某房屋不是吕X的财产,该房屋系二被告出资购买,是二被告的财产,故其拆迁利益应归二被告所有,不同意分割某市某区某小区X号还迁房屋;认可吕X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股权是遗产,但要求平均分割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滩支行的全部存款及利息和2万元的股权份额及分红。

   经审理查明,吕X与原告赵XX系夫妻关系,吕X于2013年2月27日去世,生前未与子女共同居住,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原、被告均认可吕X与赵XX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结婚,吕X的父母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去世。吕X与赵XX有子女吕某1X、吕继平、吕某X、吕某2X。
  再查,2000年6月1日,吕X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某将坐落于某市某区某X号院东房一间以2万元价格卖与吕X,价款一次性付清。审理中,二被告主张购买该房屋的2万元系二被告出资,并提供了证人出具的证明,但证人未出庭,二被告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2008年12月17日,吕X与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按宅基地面积1:1还迁安置。2014年3月27日,某市某区某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产权人吕X(已故)为柳滩村二期拆迁户,其座落在柳滩村北大街15号房屋于2008年12月拆除,宅基地面积26.7㎡,现面临还房其子女协商选择还迁辰发花园小区X室,建筑面积62.16㎡”。该处还迁房现已建成。2014年4月30日,某市某区某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在本院调查笔录中表示,因吕X家人未能选出代表人办理还迁房入住手续,故无法最终确定还迁房位置及房号。
   另查,吕X在与赵XX婚姻存续期间,分别于2003年3月17日、2004年6月7日、2005年5月24日,分三次在某市某区某镇柳滩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共计2万元的入股资金,该入股资金每年度有相应的分红,该股权登记在吕X名下,2003年7月14日,某村委会为吕X发放了持股证书。吕X又于2009年2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开有帐号为XX的个人储蓄账户,截至2013年3月21日,该账户有存款余额50270.21元。

【争议焦点】

一、坐落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北大街X号房屋是否属于吕X财产,如果是其财产,属于吕X部分的房屋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如何继承;二、登记在吕X名下的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入股份额2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吕X的遗产,应如何确定继承份额;三、吕X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存款余额50270.21元,是否全部属于吕X的遗产,应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法院裁判】

一、坐落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北大街15号房屋应还迁面积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原告赵XX得60%份额,原告吕某3X、吕某X、被告吕某1X、吕某2X各继承10%份额;
二、吕X名下的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2万元的入股资金及相应分红,其中12000元的入股资金及2万元入股资金的60%分红归原告赵XX所有,其余8000元入股资金及2万元的分红由原告吕某3X、吕某X、被告吕某1X、吕某2X各继承2000元及10%的分红;
三、吕X名下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帐号为X的个人储蓄账户中存款余额50270.21元及相应利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60%归原告赵XX所有,原告吕某3X、吕某X、被告吕某1X、吕某2X各继承10%。

【律师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坐落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北大街15号房屋系吕X在2000年以2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现该房屋已拆迁,吕X与某市某区某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某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处房屋产权人为吕X。因该处房屋系吕X婚后购买,故坐落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北大街15号房屋应当认定为吕X与赵XX共有。二被告主张吕X用于购买该处房屋的2万元钱系二被告出资,该房屋应属于二被告的财产,因其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并未出庭,本院对二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该房屋属于吕X部分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如何继承问题。现吕X去世,该房屋中属于吕X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现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吕X与赵XX对于共同财产有约定,故该处房屋因拆迁所得利益应分出一半归赵XX所有,其余一半为吕X的遗产,由其五个继承人平均继承。因该处房屋已拆迁,但未最终确定还迁房屋的房号,无法分割具体的还迁房屋,但对于被拆迁房屋相应面积的拆迁利益可予以分割。故对于某镇某村北大街15号房屋所对应的应还迁利益,其中50%归原告赵XX所有,其余50%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二,吕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某市某区某镇某村交纳的2万元入股资金,属于吕X与赵XX婚后共同所有。现吕X去世,应分出其中一半即1万元的入股资金及相应分红归赵XX所有,其余1万元的入股资金及相应分红作为吕X遗产,由其五个继承人平均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三,吕X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余额50270.21元,系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入,属于吕X与其配偶赵XX的婚后共同财产。现吕X去世,应分出其中的一半及相应利息归赵XX所有,剩余一半及相应利息属于吕X遗产,应由其五个继承人平均继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