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郭某某于汝州市尚庄乡郭营村公路旁边农田内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到一半时,开始从我砖厂购砖390顶,共计15000元左右,被告因违法占地建房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而停工至今,所建房屋成为烂尾楼,被告因此而遭受一定损失。为转嫁该损失,被告四处扬言我砖厂的砖有问题,并不断到我们砖厂闹事,还不断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访活动,致使我砖厂损失很大,被告威胁说如不赔他钱就让我砖厂无法经营,无奈,我们不得不和他签订一个赔偿协议,另外,赔偿数额偏高,显示公平。为此,要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撤销原、被告2009年7月5日达成的赔偿协议。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与原告2009年7月5日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对协议进行部分履行,我对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时,原告为拖延时间才起诉要求撤销2009年7月5日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因郭某某购买宋某某390顶红砖建房后出现质量问题,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为:乙方购买甲方390顶红砖,因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方赔偿乙方9万元整,50天付完,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不再对售出的390顶红砖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已履行2万元赔偿款。
上列事实,由双方于2009年7月5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在案佐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所签协议是否应当予以解除。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郭某某2009年7月5日所签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原、被告对2009年7月5日签订的赔偿协议均无异议,且原告已对该协议部分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