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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462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郑某驾驶某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津X号大客车,沿河东区广宁路由北向南驶离事故地点时,被告车辆右侧前部与站在事故地点等待横过广宁路的原告身体接触,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73549元、护理费299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辅助器具费1159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2045元、残疾赔偿金48987元,合计184640元。
【争议焦点】
1、主张护理费的证据是否合法;
2、主张营养费的证据是否合法;
3、主张交通费的证据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
1、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549元;
2、护理费139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4、营养费3000元;
5、交通费2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7、伤残赔偿金48687元;
8、辅助器具费960元;
以上合计158596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护理费29900元,其依据是出院之后需要8个月的护理,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需要护理8个月的医嘱,但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及年龄确定出院后护理期限为三个月,护理费共计13900元。
原告主张营养费6000元,提交医院医嘱证实需要加强营养,法院考虑到被告伤情酌情确定原告的营养费为3000元。
原告主张交通费2045元,并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但法院认为原告交通费票据系用于家属照顾原告而非原告就医的支出,结合原告复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交通费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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