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韬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姚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01人看过

【基本事实】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姚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2年3月19日一次性还清,同时,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姚某某出具《担保书》,承诺,若被告张某某不能按期偿还清借款,由其代为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12月7日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张某某于同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20000元,每季度偿还5000元,至2014年年底还清,由被告王某某签字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张某某只偿还借款10000元,所剩2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2015年4月23日,原告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000元,审理中,原告姚某某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要求被告张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年底还清,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张某某逾期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在原告姚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双方的《还款协议》中,被告王某某是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现原告姚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