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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诉胡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基本事实】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3日,被告将其车辆在我公司挂靠,挂靠期限是2年,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原告与被告签订挂靠协议后,每年的服务费是2000元,协议生效后,被告未支付两年的服务费4000元,现被告不向原告交纳服务费,且不服从原告公司管理,被告违反了协议的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挂靠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服务费4000元;3、判令被告变更挂靠车辆的权属登记。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被告将其所有的豫G39937重型自卸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原、被告并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协议,协议约定:“甲方: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乙方:李更本;四、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1、乙方逾期缴纳服务费的……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等。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甲方: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公章),乙方:胡某身份证号:xxx”。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两年服务费4000元,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解除协议。
【争议焦点】
原被告的挂靠协议是否合法,原告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与被告胡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
二、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服务费4000元。

三、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挂靠在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的车牌号为豫G39937重型自卸车登记所有人变更登记为胡某。
【律师评析】
  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协议履行,被告未按期交纳服务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的服务费4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服务费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靠协议及要求被告变更挂靠车辆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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