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年前,我在镇江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我长期在外忙于工作,使得我没能及时办理入住手续,至今已经超过一年了。物业公司老打电话催我交物业费,我都没有入住没有使用物业,何来的交物业费一说。物业公司又发短信威胁我,称如果我再不交物业费,他们就要起诉我。请问届时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答:无论是依据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还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如果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业主是不能以未享受或者无需享受为由拒付物业费,否则业主需要承担支付物业费、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是,依据《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如果因为业主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公司,那么该业主本应承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打七折;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就上述情况下的物业费承担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所以,建议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争取物业费打七折,但是不能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