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我妻子是在2002年登记结婚的,同年生育一子,但自从孩子两周岁起,我妻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跟我闹矛盾,后来发展成多次殴打我和我父母。为此,我多次报警处理,派出所都有我的报警记录。现在我不想跟妻子继续生活了,我想离婚,同时想请求保护,可以吗?
律师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长期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李先生如果有门诊病历、伤情鉴定报告、视频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去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成员之间只要存在身体的或者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即便是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此,建议李先生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