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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申请人不应当重复要求。
1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领取工资需签字,
发放给XX的原因一是申请人的授权,二是XX也是公司员工,三是双方系夫妻关系,四是申请人自己提出没有银行卡、不适用支付宝,出于方便考虑,由XX领取。不能因此否认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
3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并没有其他工作,且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主要收入也是来自于被申请人处的工资,若被申请人未发放工资,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如何养家糊口、承当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及相关的家庭开支?且如果被申请人如此长时间不发放工资,申请人也早应当申请,申请人在职期间如此长时间不主张工资,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二、被申请人从未开除过申请人,是申请人自动离职,对此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申请人作为XX的女婿,出于为其女儿(XX)家庭的和谐稳定的考虑,且在申请人孩子还需要XX照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不能作出开除申请人的决定,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开除自己,与事实不符。
2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申请人提出离职,对此被申请人表示同意,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作为用人单位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3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因此主张经济补偿,应当就此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申请人离职的具体时间是2019.5.20号,其于2017年底提出离职,因为被申请人未找打替代的员工,申请人对此次表示理解,愿意工作至新员工入职,也就是5月20日,此后新员工入职,申请人离职,其也不再考勤,因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就应提起仲裁,现申请人2019.5.29才提起,已过仲裁时效。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其工资的情况下,仍然无理主张工资,不仅是增加诉累,也是对仲裁资源的浪费,更是给被申请人增加负担,对此种行为,应当给与其惩处。且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均已过仲裁时效,为此请求仲裁庭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