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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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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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

发布者:曹成明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1352人看过



一、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申请人不应当重复要求。

1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领取工资需签字,

发放给XX的原因一是申请人的授权,二是XX也是公司员工,三是双方系夫妻关系,四是申请人自己提出没有银行卡、不适用支付宝,出于方便考虑,由XX领取。不能因此否认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

3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并没有其他工作,且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主要收入也是来自于被申请人处的工资,若被申请人未发放工资,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如何养家糊口、承当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及相关的家庭开支且如果被申请人如此长时间不发放工资,申请人也早应当申请,申请人在职期间如此长时间不主张工资,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二、被申请人从未开除过申请人,是申请人自动离职,对此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申请人作为XX的女婿,出于为其女儿(XX)家庭的和谐稳定的考虑,且在申请人孩子还需要XX照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不能作出开除申请人的决定,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开除自己,与事实不符。

2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申请人提出离职,对此被申请人表示同意,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作为用人单位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3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因此主张经济补偿,应当就此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申请人离职的具体时间是2019.5.20号,其于2017年底提出离职,因为被申请人未找打替代的员工,申请人对此次表示理解,愿意工作至新员工入职,也就是520日,此后新员工入职,申请人离职,其也不再考勤,因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就应提起仲裁,现申请人2019.5.29才提起,已过仲裁时效。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其工资的情况下,仍然无理主张工资,不仅是增加诉累,也是对仲裁资源的浪费,更是给被申请人增加负担,对此种行为,应当给与其惩处且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均已过仲裁时效,为此请求仲裁庭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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