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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险诈骗,包庇罪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23年02月15日|1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无驾驶资格驾驶鄂E×××**小型普通客车由兴山县古夫镇往昭君镇方向行驶,沿水上公路途经宝峡线0.7k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彭某1撞倒,造成彭某1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彭某1法医学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1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遂立即电话通知弟弟即被告人李某2到达现场顶替其作为肇事者,后李某1逃离现场。李某2明知李某1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仍在事故现场对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者,随后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中,李某2一直坚称其是该事故的肇事者。

在与被害人彭某1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期间,李某1、李某2

再次商议,为使李某2的驾驶证不被吊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合意,在李某2承担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被害人彭某1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骗取了兴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当事人李某2、彭某1均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

后经兴山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调取2020年1月21日当天水上公路出入口车辆监控,发现当日18时许,肇事车辆鄂E×××**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为李某1。2020年5月21日,兴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更正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诈骗罪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1明知无证驾驶会被保险公司拒赔,仍伙同被告人李某2隐瞒李某1是肇事者的真相,编造李某2是肇事者的虚假理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申请理赔。同年4月2日,李某2与被害人彭某1家属签署《保险事故调解协议书》,后骗取财保公司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57636.32元。同年4月7日,财保公司将赔偿保险金划至被保险人李某1账户,后经李某2转交至被害人家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保险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保险诈骗罪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2犯包庇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保险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2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1辩称自己不是逃离现场,对其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大队作出了二份事故认定书,本案被告人李某1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存疑;本案保险诈骗案件来源存疑,不排除保险公司事先知道,付款后报警的可能性。且保险诈骗的金额不应包含交强险。李某1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上游犯罪交通肇事罪存疑,故包庇罪存疑。保险诈骗的金额应扣减交强险金额,被告人李某2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是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2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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