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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帮信罪退款退赃,主张轻判

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23年01月31日|19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覃X,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长阳县”),户籍地长阳县,暂住兴山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021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覃X、谭晖、别兆翠共谋盗窃,后由覃X驾驶川E×××**面包车载谭晖、别兆翠至兴山县古夫镇北斗坪社区鄢家湾小区郑万高铁工地,分三次将工地上堆放的17个钢构件盗走,并以1.1元/斤的价格出售给古夫镇寒溪口小区一废旧回收店,获利3830元。三人分赃后覃X前往酒店休息,谭晖驾车载别兆翠再次返回同一工地盗走5个钢构件,出售给古夫镇古洞村一废旧回收店,获利1100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被盗钢构件被民警查获并发还被害单位。经称重,被盗钢构件重量共计2.14吨。经认定,被盗钢构件的价值8156元,单价3811.24元/吨。

案发后,被告人覃X主动退缴赃款1300元,被告人谭晖、别兆翠分别主动退缴赃款1900元。

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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