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22年11月16日|14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末,北京XX律师。
被告:谭XX,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湖北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谭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XX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北京XX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律师认为:原告北京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XX公司已预交45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我方被告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