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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必读: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获得支持?

作者:聂壮云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83次举报

导 读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大多是基于亲戚、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有时往往只有转账凭证,而无书面借条等债权凭证,在以往此类案件一旦涉及诉讼,若债务人予以否认,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20159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司法实务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创设了新的规定,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可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 师
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条规定转变了以往“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争议较大。本文不讨论该条文在立法上的争议,法律一旦成为法律,就意味着权威,如何理解、解释及运用才是司法实务所关注的地方。



2
最高人民法院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对该条文进行解读:


       “ 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为此,《规定》提出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即被告应当对其抗辩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仅一辩了之。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当然,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时举证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温州地区司法判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抗辩涉案款项系投资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依法应负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5000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附一则典型案例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


  律师观点

实际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创设了一种特殊的举证规则,保护了那些仅有转账凭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对于滋生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某天张三因急需五万元现金,当天不巧未带银行卡便跟李四商量,其通过网银转账将五万元转账到李四银行卡上,再由李四帮忙去银行将该笔五万元提现交给张三,李四基于朋友帮忙也没有多想。事后,张三以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五万元借款。李四至此真是有理说不清,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律师建议今后发生款项往来时,切记要留个心眼,特别是通过银行转账接收他人款项时,注意保留接收款项的法律依据(比如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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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壮云律师于2006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律系.取得本科学历(律师专业).现执业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聂律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2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