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聂壮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02财保123-1号 申请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XX, 法定代表人:A夯 委托代理人B、C,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德社区吓坑一路168号恒利工业园B栋316、330, 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工业区支行的银行账户为00×××54存款人民币419863元进行冻结, 申请人河南XX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保险作为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为419863元(保单号:PZDM201741070000000421), 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XX公司撤回保全申请,XX全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申请人河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