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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聂壮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以上二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撤销合同纠纷一案,A、B于2015年3月26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A与B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事故赔偿协议书, 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璩A、B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1月10日,A及其女儿璩婷婷搭乘B驾驶的农用奔马三轮车,途中发生车祸,造成A受伤及其女儿死亡, 经人说和,2014年11月27日,A(B之夫)与C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1、经双方协商,A一次性付给璩金海爱人(B)及四女儿死亡等赔偿金五万元整;2、双方达成协议后,永不追究对方责任, 该协议达成后,A收到B5万元赔偿金,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A与B达成赔偿协议,A并已履行协议的行为,是当事XX自治的表现,当事XX之间达成的协议,原则上应维护其稳定性, 璩XX、A主张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但无证据证明,A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协议是经人说和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故A、B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璩A、B主张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璩A、B请求撤销协议的主张无法成立, 原审判决:驳回A、B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A、B承担, 璩A、B上诉称:璩A没有得到B的授权与C签订协议,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上诉人无约束力,女儿死亡、咸栓英受伤损失合计约40万元左右,5万元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请求撤销原判和双方的协议,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A负担, A辩称:协议书写的清楚,永不追求对方责任,不存在胁迫情形, 当时咸和军、咸胜武、咸栓英的两个兄弟咸保栓、咸文栓都在场,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涉案协议应否撤销, 璩金海、A在二审中提交了A在新乡XX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票据、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以此证明A受伤后入住该医院治疗,住院花费12082.02元, A的质证意见为,对A住院花费无意见, 本院对A、B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A于2014年11月10日受伤入住新乡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 咸栓英住院花费12082.02元, 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协议是否属符合撤销的条件,而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关键在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候的主观状态及合同后果,即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事由,及因此造成了损失,A首先,本案中,A及其女儿璩婷婷搭乘B驾驶的农用奔马三轮车途中发生车祸,造成A受伤及其女儿死亡, 璩金海、A的损失包括璩婷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A的医疗费等项目, A支付璩金海、B50000元赔偿金,明显偏低,此协议显失公平;其次,A于2014年11月10日受伤住院治疗,璩金海与A签订涉案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11月27日,正值A治疗期间,A处于弱势地位,A、B对其病情及应享受赔偿等均未充分了解;第三,双方协议中的处分事项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故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故该协议符合可撤销合同要件,应予撤销,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璩金海、A与B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D
聂壮云律师于2006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律系.取得本科学历(律师专业).现执业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聂律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2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