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剑旺律师网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IP属地:山西

武剑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西景宸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4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34593670点击查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

发布者:武剑旺|时间:2018年06月15日|8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岳xx,男,1988723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武剑旺,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609月7日生.

被告山东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XX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郝明伟,山西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世龙诉被告张XX、山东XX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X委托代理人武剑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山东XX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埋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XX系鲁CXX的实际所有人,挂靠于被告山东xx运输公司,20177311055分许,于xx驾驶CXX挂车由离石向太原方向行驶至青很高速33735M时,车辆侧翻 ,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车辆所载货物起火燃烧,并将本车及对向车道内由富XX驾驶的辽M33轻型厢式货车引燃,造成辽M33轻型用式贷车乘车人岳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岳XX被送到汾阳医院门诊治疗,后转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四医院住院治疗。2017831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Xx大队作出[2017]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书,认定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霍X无责任。被告张XX系鲁XX挂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作为雇主应当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山东XX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鲁XX挂半挂车的挂靠单位,依法应当和被告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XX投保的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都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鲁XX挂投保的商业险也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张XX和被告山东XX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405353.488. 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XX缺席无答辩。

被告山东XX运输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支付了100000元,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应由法定车主和实际车主来承担。交强险只投保了一份。事故并非车辆直接碰撞所引起的,而是由于货物燃烧引起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车损及人损,有法定拒赔事项。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世龙医疗费44 57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070元,营养费1 035元,交通费2114.1元,残疾赔偿金331604. 75元,误工费4781.42元,护理费4265.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共计395445.44元,核减垫付100000元,还应赔偿295445.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律师参照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站访问量

    307317

  • 昨日访问量

    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武剑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