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剑旺|时间:2018年06月27日|10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刘XX,男,2011年7月26日生,汉族,汾阳市贾家庄镇村民,住汾阳市南二环 阳光嘉苑小区。
法定代理人刘XX,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汾阳市贾家庄镇小罗城村村民,住汾阳市南二环阳光嘉苑小区。系原告刘XX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X,女,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汾阳市贾家庄镇罗城村村民,住汾阳市南二环阳光嘉苑小区。系原告刘XX之母。
委托代理人武剑旺,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汾阳市城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山西缓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汾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法定代理人刘X、张X及委托代理人武剑旺,被告汾阳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6日早晨,原告母亲张X到被告医阮就诊分娩。入院进行一系列检查后,被告医院大夫李XX根据B超结果,建议剖腹产,原告父母出于安全考虑同意了。下午两点多,被告医院医生与张X家属交流,讲被告方医生人多手快,让试着顺产。下午五点多,张X进了待产室,破了羊水后,使感觉疼痛难忍,因中午没吃饭也没力气,接产大天便使劲拽,原告出生后,右胳脾就套拉不动,且原告一直高烧,被告医生催促原告转院治疗。经山西儿童医院诊,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卢内两变。从2011年7月27日开始,原告多次到山西儿重医院治疗至今。后双方就此纠纷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失133258.9元。审理期间,原告主张:医疗费133,077护理费72,000营者36.000元、住院1食补助费22,2C0元,交通差旅费7.130.8元、病历复印费175.5元、残疾陪偿285,763.8元、精神损害陪偿35,000元,以上合计583.822.38元,核减被告已付的107,000元后,诉讼请求变史为330.866.78元,并要求保留后续治疗费用请求的权利。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
2、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