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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发布者:武剑旺|时间:2018年06月13日|9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1、案件详细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9日7时20分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人员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大、小各一袋,共计10.82克。 经检验鉴定,从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涉案毒品已收缴。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贵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事实是: 2013年3月9日,在别人提供线索之下,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在长治路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刘某抓获。关键是被告人非法持有冰毒共10.82克,且交易价仅仅为两千元。按照市场价,一克冰毒在500元左右,10.82克应该在五千多元上。而被告人却仅仅以两千元就买到了。而且,在被告人买到冰毒前后十几分钟的时间,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的民警就出现了,将被告人刘某现场抓获。如果不是他人引诱,并且事前民警已经知道此次毒品交易,不可能在被告人持有毒品十几分钟,民警便将其抓获。可见,被告人刘斌非法持有毒品是他人的布局。
       辩护人认为,该案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①本案因特警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②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抱着好奇的心态而非法持有毒品,而且是第一次非法持有毒品,并且之前连毒品都未曾吸过。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③从庭审中, 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④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三、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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