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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XX公司、邱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岳静|时间:2020年07月16日|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滁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皖11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邱XX诉讼请求并由邱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其公司构成违约错误。按照合同约定,其公司已经提供了20万元的免费货物。合同中约定的运营支持是指邱XX向其公司进货,其公司在进货额中予以抵扣、返利等方式进行支付,并非直接给付邱XX50万元的货物。
邱XX答辩称,案涉合同约定XX公司向其提供50万元的货物作为运营支持,而XX公司并未提供,构成违约,应担承担违约责任。
邱XX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XX公司返还投资款5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20日,邱XX与XX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书》,约定:XX公司拥有XXX品牌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管理权,邱XX自愿加入其销售网络,代理河南省区域,享有该区域代理权且只能在该区域开展业务;合同履行期限1年,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合同签订时,邱XX向XX公司一次性交纳投资款50万元,此款作为邱XX取得XX公司XXX系列产品特约代理商的必要条件,即取得本合同约定区域代理权;为支持和促进邱XX的业务拓展,XX公司向邱XX免费配送代理价人民币20万元的货品,以及相关的开业赠品,作为乙方布置展厅之样品及启动当地市场使用;运营支持,为支持邱XX轻松运营,XX公司给予邱XX代理价人民币50万元的货品作为运营支持;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标的(投资款)30%得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邱XX支付了投资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给予了20万余万元的货品;未给付价值50万元货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违约?如何承担约责任?
针对焦点:双方于上述合同约定,XX公司应给予邱XX代理价人民币50万元的货品作为运营支持,但XX公司未按约给付,故该公司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投资款的30%计算;邱XX主张给付10万元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故予支持。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且XX公司已按约向邱XX提供了区域代理权,并履行了合同其他相关义务,故对邱XX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XX公司答辩意见,其公司称给付50万元运营支付系以充抵、返利等的方式进行支付,该意见与双方约定的给付50万元货品作为运营支持不符,故对其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滁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邱XX违约金计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邱XX负担8000元,被告滁州XX公司负担1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案涉合同系XX公司提供的统一制式书面代理合同书,未与邱XX协商拟定,系格式合同。案涉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运营支持,为支持邱XX轻松运营,XX公司给予邱XX代理价人民币50万元整的货品作为运营支持。案涉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又约定:甲方(XX公司)开通销售热线和网站,配合代理商的销售和问题答疑,并根据各个市场的需要派市场督导前往乙方(邱XX)区域指导营销工作,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指导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运营支持按照乙方每累计进货款壹万元抵充捌佰元的方式抵充。按照该约定,邱XX需进货款625万元才能抵充50万元运营支持,而合同履行期仅一年。本院认为该条款加重了邱XX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故对XX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判决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滁州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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