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唐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唐XX。
被执行人:黄XX。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唐XX、黄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32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唐XX、黄XX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XX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XX、黄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5日对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支付执行款3638元(赔偿款3324元+诉讼费264元+执行费50元),本院扣除50元执行费后,于2021年12月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XX执行款3588元。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X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因黄XX应对唐XX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本院对黄X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XX,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有何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各项经济损失17040元,受理费440元及申请执行费156元,目前上述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