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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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30个法律问题(一)

发布者:郑晓莹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公司法 |3992人看过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公司就是法人组织之一;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三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二、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是执行董事(董事长)?

《公司法》第十三、五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经理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执行董事和董事长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并选举董事长,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换言之,执行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四、公司章程必须要有吗?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十一条。

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需要包含哪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六、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有谁承担法律责任?

成立后,公司承担责任;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四条。

七、公司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在哪里如何降低风险?

风险点:

1、在实缴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债权人未能到期获偿的,其可能会申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即可加速实缴到期。

2、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须向社会公告破产情况,股东会将失去管控公司的权力,公司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保护性查封,公司经营将可能受到阻断与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

如何降低:

1、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由股东之间协议约定,一旦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股东应当在其认缴资本金范围内及时实缴,以供公司清偿外债。但要注意,负担这类实缴义务的前提是,每位股东对自己的义务明确表示同意。

2、审慎评估好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依据公司资金与经营需求相匹配的目标,合理制定资本金分期实缴计划。

八、有限责任公司中注册资本总额过低的风险在哪?如何降低?

若公司章程设定的资本金总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能会以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为由,向法院诉请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这类风险股东之间可以协议约定,依据公司债务不断增加,及时通过向公司增资的方式、或由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公司净资产与公司债务之间基本平衡。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九、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开办资金有区别吗?

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开办资金是指投资人为了设立公司支出的费用的总称,如投资人实缴的注册资本、场地租赁费、机器设备款、公司筹备设立期间的员工工资等。因此,公司开办资金包括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在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否可以受到限制?

可以有合理的限制,但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2)股东受限制的权利对象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3)对股东上述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程序需要合法,即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超越权限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合同有效,但是若合同相对人知情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六十一、一百七十二、五百零四条。

十二、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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