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秦某某、被告苟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故应认定被告秦某某、被告苟某某共同与原告建立了有效的200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秦某某、被告苟某某至今不将借款全部归还原告属违约行为,被告秦某某、被告苟某某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0元的责任。因被告杨海艳与被告苟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秦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杨海艳与被告苟某某、被告秦某某与被告苟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苟某某应与被告秦某某共同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杨海艳应与被告苟某某共同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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