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补偿正义理论,我们可以对城市房屋拆迁这一紧迫的现实问题作出很好的应对。我简单对补偿正义理论在房屋拆迁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可以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首先,补偿正义要求我们厘清谁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弱者和强者。如果拆迁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我们可以认定这些制造损害的当事人,追究当事人责任和义务,让制造损害者来承担,如果不能直接认定制造损害者,我们可以往下追一步,由虽然不是损害制造者但因此而获益的当事人来承担补偿,即使这样做了,如果还是不能认定第二类当事人,我们仍可往下追问一步,补偿应由整个政治共同体来承担。
其次,补偿正义肯定了被拆迁者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发展权不受侵害。《补偿的权利和义务》一文中就讨论了权利和义务的来源,拒绝承认侵害是权利和义务的前提,而是基于一种社会性的感激因素提出了一个表面上的义务概念。《权利、许可和补偿》一文中认为,权利阐释的批判并不到位,因为,许可的合理性完全是基于社会组织的代理制本质,从而明确了权利对义务的关联性。在房屋拆迁中,社会赋予弱势群体的权利从根本上不容僭越,即使侵害,侵害的主体只能是管理社会的代理组织,但是社会仍有义务给予补偿。
再次,基于补偿正义观念创设的城市房屋法律法规能为良好秩序社会的运行确立起补偿机制。社会系统是一个名义上的范畴,实质上,它涉及的是多重关系,而这多重关系的维护是靠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规范组合来保证的。比如那些维护社会公正,特别是对不公正予以直接矫正,以及稳固社会心理基础的规范组合形成了我们所说的社会补偿机制。
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规则创设和社会补偿机制确立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义语,同是维护社会系统顺利运行的必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