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6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件事实】
李先生等人是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白庄村的村民,承包了白庄村的土地。2013年4月,李先生土地因聊城艾科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项目被强行占用,但李先生对此项目及征收情况一无所知。
同年5月,李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开发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公开艾科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立项文件、征收公告等五项信息。但2个月过后,聊城开发区仍然没有答复。
7月份,李先生把聊城开发区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庭审中,聊城开发区管委会认为:1、其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2、李先生没有向他们提出信息公开。3、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针对聊城开发区三项答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张:
根据地方性法规《山东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授权,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有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被诉。
根据邮递单和邮递网的证据显示,收件人单位已经加盖单位收发章。且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 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 明的。”本案被告不能提供完备收件登记册,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聊城开发区管委会不论是否是原告申请公开主体,原告申请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其在接到申请后,均应答复。因此聊城开发区管委会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代理结果】
最后,律师终于拿到了涉案土地的土地征收文件,发现涉案土地还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已经转卖给了开发商。对此,律师和委托人们又向政府部门进行了交涉并且要求法院立案撤销该土地买卖合同,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我们的委托人们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件事实】
李先生等人是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白庄村的村民,承包了白庄村的土地。2013年4月,李先生土地因聊城艾科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项目被强行占用,但李先生对此项目及征收情况一无所知。
同年5月,李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开发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公开艾科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立项文件、征收公告等五项信息。但2个月过后,聊城开发区仍然没有答复。
7月份,李先生把聊城开发区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庭审中,聊城开发区管委会认为:1、其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2、李先生没有向他们提出信息公开。3、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针对聊城开发区三项答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张:
根据地方性法规《山东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授权,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有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被诉。
根据邮递单和邮递网的证据显示,收件人单位已经加盖单位收发章。且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 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 明的。”本案被告不能提供完备收件登记册,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聊城开发区管委会不论是否是原告申请公开主体,原告申请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其在接到申请后,均应答复。因此聊城开发区管委会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代理结果】
最后,律师终于拿到了涉案土地的土地征收文件,发现涉案土地还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已经转卖给了开发商。对此,律师和委托人们又向政府部门进行了交涉并且要求法院立案撤销该土地买卖合同,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我们的委托人们得到了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