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3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贾某,在北京东城区某胡同承租公房一间,该房屋系换房而来,原承租人为裴某,贾某与裴某有一定程度的亲属关系。贾某取得承租房屋的承租权后,原承租人裴某一家一直拒不搬迁,认为该房屋是由其母亲原先承租,其基于与母亲的共居关系,且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由,认定自己对诉争的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权,故不同意搬走。贾某经多次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均不能让裴某搬走。于是一纸诉状,将裴某一家告上法庭。
【案件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之母原先在朝阳区某处承租房屋一套,被告裴某与其母在该房居住,与母亲形成了共居关系。而母亲将朝阳区某处承租房屋换到诉争房屋后,裴某亦随其母搬到诉争房屋居住至今,应当可以认定,裴某对诉争房屋有居住的权利,而其妻子和孩子基于亲属关系享有居住权。故认为贾某的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贾某通过介绍,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京云律师接手后,经过仔细研究并阅卷,发现此案存在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决定接手此案,并在上诉期内及时、依法提起了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中,京云律师针对相关证据,提出诉争房屋系被上诉人裴某变更而来,一审判决认定的承租关系的变更是完全错误的。贾某为现有承租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其要求裴某等三人腾房于法有据。原审认定承租关系系裴某之母变更为贾某有误,并据此认定裴某对诉争房屋有居住权也是错误的。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辩论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此案成功改判,当事人非常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贾某,在北京东城区某胡同承租公房一间,该房屋系换房而来,原承租人为裴某,贾某与裴某有一定程度的亲属关系。贾某取得承租房屋的承租权后,原承租人裴某一家一直拒不搬迁,认为该房屋是由其母亲原先承租,其基于与母亲的共居关系,且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由,认定自己对诉争的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权,故不同意搬走。贾某经多次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均不能让裴某搬走。于是一纸诉状,将裴某一家告上法庭。
【案件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之母原先在朝阳区某处承租房屋一套,被告裴某与其母在该房居住,与母亲形成了共居关系。而母亲将朝阳区某处承租房屋换到诉争房屋后,裴某亦随其母搬到诉争房屋居住至今,应当可以认定,裴某对诉争房屋有居住的权利,而其妻子和孩子基于亲属关系享有居住权。故认为贾某的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贾某通过介绍,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京云律师接手后,经过仔细研究并阅卷,发现此案存在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决定接手此案,并在上诉期内及时、依法提起了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中,京云律师针对相关证据,提出诉争房屋系被上诉人裴某变更而来,一审判决认定的承租关系的变更是完全错误的。贾某为现有承租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其要求裴某等三人腾房于法有据。原审认定承租关系系裴某之母变更为贾某有误,并据此认定裴某对诉争房屋有居住权也是错误的。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辩论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此案成功改判,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