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华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9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投资经营养鸡场 认定违建被拆除
2003年11月25日,王某和王甲以王某(乙方)的名义与任某某(甲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某鸡场(面积3.5亩)租赁给乙方,租赁时间50年,原鸡场地面的附着物及原使用的一些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2004年,王某更换部分建筑门窗并对东南角门房的屋顶进行了改造。2018年3月13日,山东庄镇政府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认定王某养鸡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王某于3月22日向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4月8日,山东庄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11日对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2018年5月12日,平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山东庄镇政府《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违法,王某不服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使用土地合法,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和冯文春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相关调查,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研究以及我所多年房地产诉讼的相关经验掌握以下了事实,1.王某与任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使用土地行为合法。2.山东庄镇政府做出的《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已被平谷区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强制拆除决定不具备法律依据。3.山东庄镇政府未经调查、核实,违法了法定程序,对王某的房屋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基于以上三点,请求法院确认山东庄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判决】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意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认定山东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京云律师事务所有着多年从事拆迁诉讼的丰富经验,为民争取最大利益。为民做主,是京云律所的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