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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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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 -------有婚外性行为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者:王剑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223人看过

道德≠法律-------有婚外性行为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说案】小丽和大刚是刚结婚的小夫妻,由于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婚后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很差。一天,大刚出差提前回家,发现小丽与一男子在家,且衣冠不整,神色慌张,大刚感到有问题,刚欲追问,没想到小丽主动承认她和该男子有男女关系,她早就想和大刚离婚了,现在事已至此,她希望双方离婚,她可以不要任何财产。大刚虽然气愤异常,但转念一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再闹下去,也没啥意思,就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丽要另外多给他2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对此要求,小丽不同意。于是,大刚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大刚认为,小丽的行为是明显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的,并且确实使自己受到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因此法律是应该支持他的要求的。但不料,法院判决却没有支持大刚的精神损害主张,这让大刚感到非常困惑不解,法律为何不支持自己符合社会道德的主张呢?

【律师解惑】本案中,小丽的行为无疑是违反社会道德的,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但法院为何不对其这种行为给以惩罚呢?这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广泛的多,法院判案主要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中并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在本案中,大刚不能证明小丽和婚外异性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所以,虽然小丽的行为有违道德,但大刚并不能得到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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