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到赔偿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的重要性
【律师说案】大刚是化工厂的职工,2007年8月的一天,单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导致大刚严重受伤,虽经全力抢救,仍落下终生残疾不能从事工作,只能在家休养。大刚认为自己是工伤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他便向单位提出赔偿的请求。单位也承认这是工伤,愿意给予赔偿,但说单位现在经营困难,只能给予有限的象征性赔偿,另外可以安排大刚没有工作的的妻子小丽来单位上班,工资和大刚原来的工资相同。大刚和妻子商量后同意了这一安排。就这样,小丽来到了单位上班,单位给其安排了一个轻松的工作,大刚一家对此还算满意。但不想2009年,单位裁员解除了小丽的劳动合同,这一决定顿时使大刚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大刚认为,小丽上班是单位对自己工伤的赔偿,单位不应不让小丽上班,于是便找到单位争辩,但单位却说他们也无能为力,对此事置之不理。大刚很是气愤,便决定走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劳动部门告诉他,他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不能认定工伤。这样的结果令大刚非常不理解,自己明明是工伤,为何却得不到认定呢?难道自己只能白白受到损失,法律真的不能帮助自己了吗?
【律师解惑】依照我国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大刚的情况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工伤。但为何劳动部门却不认定呢?原因在于大刚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过了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是说,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一旦超过1年,劳动者就不能申请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了。本案中大刚的情况便属于此。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认识到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就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
本案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大刚是否只能自认倒霉,白白受损呢?其实,大刚还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单位,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种操作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同,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当前,许多务工者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为工伤,不知道还需要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才能最终将此事确定下来。有些单位的老板便钻法律的空子,在工人受伤后不去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人施以小恩小惠,使工人也不去认定工伤。其实,这对工人是相当不利的,一旦超过时效,老板不再给予照顾时,工人维权就会变得相当困难,像本案中大刚的情况便可能重演。因此,务工者一定要注意,发生工伤后一定要通过正当的合法途径解决,贪图一时便宜终归是要吃大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