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是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权利之一。如无用工自主权,则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就无法合理安排员工。在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特别是涉及到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的问题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但根据《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企业可单方调岗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实际上,企业若确实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劳动岗位:1、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2、职工不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除了以上三点,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职工调岗的,则极有可能发生争议对用人单位存在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