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劳动地点,同时又会约定“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等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又不服该工作地点调整的,用人单位是否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劳动合同的内容的重大变更。如果该工作地点的变更对于原劳动合同无实质性影响的,比如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仅相差几公里的路程,或者虽然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作地点相距较远但用人单位提供了必要的交通便利等,则该变更是合法的,劳动者不去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则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反之,若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相距甚远,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则该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