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N。N实际上指是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个支付项目,在劳动合同法上叫做修“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说N+1。其实这里的N和上文N的意义是相同的,也即是指员工的工作年限。那N+1里面的“1”是什么意思呢?“1”实际上不是经济补偿,而是叫“代通知金”。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支付“1”: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简单来说,就是存在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且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再说2N。2N中的“N”与上文中的N意义也是相同的,但“2N”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称呼叫“赔偿金”。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N呢?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支付2N: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最简单的案例,就是用人单位无缘无故要让员工走人。
最后说一下,2N+1这个补偿在法律上支不支持呢?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能存在N或者N+1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存在2N的情形。不管是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2N+1的情形。如果有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向员工支付2N+1的补偿,那这个应该算是土豪单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