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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虚构信息是否能以不诚信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70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学历情况、反应劳动者劳动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与岗位相关的资格证书等资料。但像是否婚育、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该些内容一般属于个人隐私,如果该些信息与劳动者申请的岗位没有必然关系时,若劳动者隐瞒了上述信息,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存在欺诈的情况,比如学历造假、个人身份信息造假等情形,将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都将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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