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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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130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提供培训花费了相关费用且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承担违约金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虽然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对用人单位有所不公,容易导致以员工被其他单位挖墙脚、或者员工恶意跳槽等。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劳动者的辞职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

当然,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很明确,即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另外,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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