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王永胜,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被告狄某某于2012年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万元,期间对方都是正常支付利息。2015年狄某某因经济困难不再按时支付利息。于是在王某某的要求下,狄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
办案经过:我们和原告王某某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发现该借款系狄某某与其妻罗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将其夫妻列为共同被告;而且该借条并未注明还款日期,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了解上述情况后,我们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去法院立案;并由律所开具介绍信依法去相关部门调取了对方的婚姻登记信息。在开庭过程中,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后法官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判决结果:判决两被告狄某某、罗某某共同偿还给原告王某某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判决下来后,我们再联系两被告,告知了其强制执行的后果。最后原告作为让步同意放弃部分利息,两被告也同意将双方确定的款项一次性还清。本案最后得到顺利解决。
律师点评: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们要明确借款的主体是谁,是否存在多个被告,借条是否尚在诉讼时效期间,等等,这些情况对于更好的保证权利实现,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