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王永胜,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原告杭州某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之前双方生意往来都正常,原告货发过去后被告皆能按时付款。之后被告认为原告向其介绍他人帮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被告被税务局发现并处罚,系原告过错,据此原告的最后一单货款被被告扣留,并以此为由,要求原告作相应赔偿,所以被告拒不付货款。
办理过程:本案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如何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在和原告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详细询问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包括货物如何交付,有无开具相应发票等等。
在开庭过程中,我们主要抓住如何交付货物、由谁签收货物、发票是否认证等问题进行激烈争论。最后法官认可了我方提供的证据并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7万余元。因本案中被告方在正常经营,故我们整理好相关执行材料,由原告自行去法院执行立案(帮原告节省了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最后顺利将款项执行回来。
律师点评:买卖合同纠纷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仅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无法证明存在买卖关系,因此,如何证明交付了货物,是此类纠纷获得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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