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8月23日凌晨2时30分,原告年仅数岁的女儿患儿因突发腹痛、呕吐,被紧急送往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仅对患儿进行了血常规等基础检查后,在未进一步完善胸部影像学等关键检查、未明确诊断病因的情况下,盲目对患儿实施输液治疗。
诊疗过程中,患儿病情持续加重,但被告医院未及时调整诊疗方案、未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当日10时32分,患儿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为查明患儿真实死因,司法鉴定中心于9月30日出具尸检报告,认定患儿系 "肺炎、肺淤血、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行为,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过错直接导致了患儿的死亡,遂于 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患儿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如何认定;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关键举措
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举证难、鉴定难、赔偿标准认定难" 的三大核心痛点,制定了全面的办案策略:
(一)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筑牢案件基础
医疗纠纷中,病历和死因鉴定是定案的根本。律师介入后,立即协助当事人封存了被告医院的全部诊疗病历,固定了原始诊疗记录。同时,积极推动尸检程序,通过司法鉴定中心明确了患儿的死亡原因,排除了其他非医疗因素导致死亡的可能,为后续医疗过错鉴定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
(二)依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精准指出医院诊疗过错
针对被告医院辩称 "患儿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病历书写不规范并非死亡原因" 的抗辩意见,律师向法院申请对 "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并发表了专业的陈述意见,明确指出被告医院存在以下核心过错:
漏诊核心疾病:患儿以腹痛、呕吐为首发症状,但肺炎(尤其是儿童肺炎)常表现为消化道症状,接诊医生未考虑到鉴别诊断,未完善胸部 X 线等必要检查,导致肺炎被漏诊;
未对症治疗: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输液,不仅无法缓解病情,反而加重了患儿的心肺负担,加速了肺淤血、肺水肿的进展;
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门急诊病历记录不完整、检验报告单多处无医师签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最终,司法鉴定中心采纳了律师的主要意见,出具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在为患儿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死亡有相当(临界型)因果关系,应负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患儿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按照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件典型意义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医院漏诊导致患儿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裁判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尸检是医疗纠纷维权的 "第一道关口"
患者死亡后,及时进行尸检明确死因,是认定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前提。本案中,正是因为尸检明确了患儿系肺炎致死,才得以推翻医院 "自身疾病突发死亡" 的抗辩,为后续鉴定和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二)医疗过错鉴定是案件胜负的核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 "过错责任原则",而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法院通常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律师在鉴定过程中的专业陈述和举证,直接影响鉴定机构对过错程度的判定。
(三)病历不规范将直接导致医院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本案中,被告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检验报告单无签名等问题,不仅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医疗过错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失去女儿的原告夫妇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促使基层医疗机构更加重视诊疗规范和医疗安全,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